微信账号使用权催生一种欺诈行为,为拓展医美业务买卖

发布时间:2022-09-08 00:01:55

来源网友:库卡

文章摘要:微信账号使用权催生一种欺诈行为,为拓展医美业务买卖图为审判长(中)与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案件中。导读微信的普及催生了微信业务的具体行为模式微信账号使用权催生一种欺诈行为,为拓展医美业务...

微信账号使用权催生一种欺诈行为,为拓展医美业务买卖

买卖快手号和个人

图为审判长(中)与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案件中。

导读

微信的普及催生了微信业务的具体行为模式 微信账号使用权催生一种欺诈行为,为拓展医美业务买卖,但微信账号一开始以个人为主,很多自然人在原有微信账号的基础上发展出商业行为,使得微信账号从社交软件进化而来具有财产价值的资产。无形资产。微信账号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具有人身从属地位的产权,其使用、转让、让与等产权行使方式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微信账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明确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这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与公序良俗相抵触的,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微信账号拓展医美业务

程某是网红医美顾问。为了更好地发展粉丝,他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注册了多个微信账号。每个账号都吸引了大量的微信好友。赵正好在经营一个医美项目,正需要客户资源,于是找到了程,双方很快达成了共识:程把自己积累的很多粉丝朋友的微信账号转给了赵,赵在获得这些微信账号并更改真实姓名后,将伺机与这些潜在客户进行业务推广或商务活动。

未付金额的年利率将使用 6% 的利息支付。微信账号交付转让后,使用权和所有权归赵某所有,微信账号后续的责任和义务与程某无关。赵承担被转移微信账号的所有风险和义务。由于转移的微信账号是虚拟财产。转账完成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进行交易。如果转移的微信账号中的客户与程某发生业务冲突,则冲突客户属于赵某。转移的微信账号不得有问题,程某必须积极配合赵某。” 使用权和所有权归赵某所有,微信公众号后续的责任和义务与郑某无关。赵承担被转移微信账号的所有风险和义务。由于转移的微信账号是虚拟财产。转账完成后快手等级号交易,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进行交易。如果转移的微信账号中的客户与程某发生业务冲突,则冲突客户属于赵某。转移的微信账号不得有问题,程某必须积极配合赵某。” 使用权和所有权归赵某所有,微信公众号后续的责任和义务与郑某无关。赵承担被转移微信账号的所有风险和义务。由于转移的微信账号是虚拟财产。转账完成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进行交易。如果转移的微信账号中的客户与程某发生业务冲突,则冲突客户属于赵某。转移的微信账号不得有问题,程某必须积极配合赵某。” 由于转移的微信账号是虚拟财产。转账完成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进行交易。如果转移的微信账号中的客户与程某发生业务冲突,则冲突客户属于赵某。转移的微信账号不得有问题,程某必须积极配合赵某。” 由于转移的微信账号是虚拟财产。转账完成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进行交易。如果转移的微信账号中的客户与程某发生业务冲突,则冲突客户属于赵某。转移的微信账号不得有问题,程某必须积极配合赵某。”

协议签订当日,赵某向程某支付了30万元,程某将约定的微信账号交付给赵某,并完成了微信账号密码的修改和绑定的手机号码信息。

双方因未按时履行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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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2019年9月22日支付了首期款项后,本应在2020年3月22日支付10万元的赵某并没有继续支付。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支付欠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

针对程某的诉讼,赵某辩称,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程无权对微信账号进行处分;买卖微信账号容易损害第三方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买卖微信账号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协议有效,他接受的微信账号上的很多微信好友其实都是“僵尸粉”,而程是存在的。性能缺陷,他有权不支付剩余金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阴法院将腾讯列为本案第三人。

第三方腾讯表示,首先,微信账号必须实名认证,绑定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银行账户等信息,这是一个总结个人信息,所以原告和被告都买卖微信账号本质上是买卖公民的个人信息 微信账号使用权催生一种欺诈行为,为拓展医美业务买卖,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网民实名制的规定。帐户。微信销售合同无效。

其次,微信账号本身的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程有使用权。双方处于服务关系。未经腾讯同意,原告无权将账号出售给他人。

此外,程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交易金额50万元,获利30万元。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买卖快手号和个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违反公民信息的买卖合同无效

江阴法院认为,微信账号是个人信息电子数据记录的有机载体,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

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在原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并应当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第1038条第1款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据此,可以认定程某与赵某的微信账号买卖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程某要求赵某支付微信转账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江阴法院裁定驳回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推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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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买卖性质及其危害的认定

本案审理依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并应当不得非法交易、提供或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自然人使用微信账号必须经过实名认证。因此,自然人的微信账号记录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地址、银行卡号等信息。

其次,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无效。同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用户完成注册申请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买卖快手号和个人,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捐赠、借用、出租、转让、出售微信账号,或以其他方式允许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使用微信账号以同样的方式。” 微信用户在注册微信账号时必须知晓并同意上述协议,所以程和赵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方腾讯的合法权益。而且,双方买卖微信账号的目的是为了转移微信账号上的通讯录客户资源,变更后的用户将对客户信息进行处置,但变更并未征得这些人的同意微信好友,违背诚信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客户合法权益,销售亦无效。

此外,由于微信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并且由于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微信进行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快手号抖音号交易平台哪个好,发生了很高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率。势必滋生更多违法犯罪,使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而进一步扰乱正常的互联网生态秩序,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的角度来看,即使个人微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适合自由交易。

■专家点评

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也给法律制度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在近几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我们看到有效保护和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界限逐渐清晰。个人基本信息的获取、保留和使用与公民的人格、尊严、隐私、安全和生活秩序感密切相关,应谨慎对待,合理规范。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

本案中,双方以合同形式正式转让微信账号,但实际上是出于营利目的而转让潜在客户来源信息。关键在于以潜在客户的个人信息为交易对象。值得注意的是,程某获得了其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并征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些信息,是因为他作为一个人提供了商品、服务、咨询、商誉甚至人格。信用担保。而通过购买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则不同。他以前程积累的商誉为基础销售产品或服务,不表达,会导致潜在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识别,并且他对客户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也不是基于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本案主审法官通过买卖合同的表象抓住了个人信息交易的真实问题,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做出了公正、恰当的判决结论。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的有效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不仅要有立法措施,还要通过执法活动切实落实,特别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明确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不明确点,突出法律的基本要求,为执法者提供积极的指导。上市。和负面警告。本案的审理恰到好处地发挥了这方面的作用,发人深省,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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