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医美业务买卖微信账号程某欺诈行为侵犯微信好友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2-09-07 12:07:47

来源网友:库卡

文章摘要:为拓展医美业务买卖微信账号程某欺诈行为侵犯微信好友知情权本案审判长(中)与人民陪审员配合办案。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微信账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明确买卖微信账号构成...

为拓展医美业务买卖微信账号程某欺诈行为侵犯微信好友知情权

买卖快手号和个人

本案审判长(中)与人民陪审员配合办案。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微信账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明确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实质上属于欺诈行为,侵犯微信好友的知情权,与社会交流。意识形态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实守信基本原则与公序良俗相冲突,买卖合同应无效。

买卖微信账号拓展医美业务

程某是网红医美顾问。为了更好地发展粉丝,他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注册了多个微信账号,每个账号都吸引了大量的微信好友。赵正好在经营一个医美项目,正需要客户资源,于是找到了程,双方很快达成了共识:程把自己积累的很多粉丝朋友的微信账号转给了赵,赵获得这些微信账号并更改真实姓名后,他们将等待机会与这些潜在客户进行业务推广或业务活动。

因此,双光于2019年9月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程某将其拥有的微信账号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给赵某,赵某收到转让款项并支付相应费用转账价格为50万元,程某收到赵某的所有转账款项后,配合赵某完成微信账号密码,更改绑定的手机号码信息,取消微信实名认证,视为微信虚拟财产完成,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协议当日30万元,2020年3月22日10万元,2020年9月22日10万元,自2019年9月22日起,未支付金额将支付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微信账户转让完成后,使用权和所有权归赵某所有,微信账户后续的责任和义务unt在后期与程无关。赵承担被转移微信账号后续操作的一切风险和风险。义务。由于转移的微信账号是虚拟财产,转移完成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进行交易。如果转移的微信账号中客户与程之间存在业务冲突,则冲突客户属于赵。被转移的微信程一定不能找回,如果有问题 为拓展医美业务买卖微信账号程某欺诈行为侵犯微信好友知情权,程一定要积极配合赵。”

协议签订当天,赵某向程某支付了30万元,程某将约定的微信账号交付给赵某,并完成了微信账号密码和绑定手机号的修改。

因未能按时履行合同 为拓展医美业务买卖微信账号程某欺诈行为侵犯微信好友知情权,双方诉至法院

买卖快手号和个人

然而,在2019年9月22日支付第一期款项后,本应在2020年3月22日支付10万元的赵某并没有继续支付。 7月,赵某被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欠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

针对程某的诉讼,赵某辩称,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程某出售微信账号无权处分买卖微信账号容易损害第三方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买卖微信账号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协议有效,他接受的微信账号上的很多微信好友其实都是“僵尸粉”,程某存在性能缺陷,他有权不支付剩余金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阴法院将腾讯列为本案第三人。

第三方腾讯表示,首先,微信账号必须实名认证,绑定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邮箱、银行账户等信息。是个人信息的汇总,所以原创。被告人买卖微信账号实质上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制、微信公众号等规定。销售合同无效。

其次,微信账号本身的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程某享有使用权,双方为服务关系。未经腾讯同意,原告无权将账号出售给他人。

此外,程某非法出卖公民个人信息,交易金额50万元,获利30万元。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请求法院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违反公民信息的买卖合同无效

江阴法院认为,微信账号是记录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有机载体,可以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身份,承载用户唯一身份信息和微信好友大量个人信息,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

我国民法典实施后买卖快手号和个人,在原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并应当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第1038条第1款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但经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身份且无法恢复的除外。

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据此,可以认定程某与赵某的微信账号买卖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程某要求赵某支付微信转账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律。最终江阴法院裁定驳回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参考分析

买卖快手号和个人

买卖微信账号性质及其危害的认定

本案审理依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并应当不得非法交易、提供或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自然人使用微信账号必须经过实名认证。因此,自然人的微信账号记录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银行卡号等信息。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来识别微信账号持有人,具有完全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是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

其次,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无效。同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用户完成注册申请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快手号转让平台,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捐赠、借用、出租、转让、出售微信账号或以其他方式允许非初始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注册人不得授予、继承、租用、转让或任何其他微信账号均以相同方式使用。”微信用户在注册微信账号时必须知晓并同意上述协议,因此程某与赵某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方腾讯的合法权益。是在微信账号上转移通讯录客户资源,变更后用户对客户信息进行处置,但变更未征得这些微信好友的同意,违反诚信原则,违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客户合法权益抖音粉丝号出售,销售亦无效。

此外,由于微信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加上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微信进行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一直是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地。微信账号必然会滋生更多的犯罪,让犯罪源头更难追查,从而进一步扰乱正常的互联网生态秩序,引发社会矛盾买卖快手号和个人,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的角度来看,即使个人微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适合自由交易。

■专家评论

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丁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也给法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在近几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我们看到有效保护和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界限逐渐清晰。个人基本信息的获取、保留和使用与人格、尊严、隐私、安全和生活秩序感密切相关,应谨慎对待,合理规范。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从公共秩序、政府监管、权利延伸、司法保护、刑事处罚等不同方面系统保障个人信息保护。

本案双方以合同形式正式转让微信账号,但实际上是出于营利目的而转让潜在客户来源信息。关键在于以潜在客户的个人信息为交易对象。值得注意的是,程某获得了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并征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些信息,是因为他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咨询、商誉甚至是人品。信用担保。但是,通过购买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却不同。他基于程先生积累的商誉销售产品或服务而不表示,这会导致潜在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识别,并且他对客户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也不是基于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本案审判法官通过买卖合同的表象抓住了个人信息交易的实质问题,对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做出了公正恰当的判断结论。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工作的有效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不仅包括立法措施,还包括通过执法活动切实落实,特别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明确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不明确点,突出法律底线要求,为公众提供积极引导。和负面警告。本案的审理恰到好处地发挥了这方面的作用,发人深省,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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