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快手买卖黄金:国际黄金期货交易犯罪嫌疑人的分歧与意见意见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28 05:01:39

来源网友:库卡

文章摘要:私人快手买卖黄金:国际黄金期货交易犯罪嫌疑人的分歧与意见意见意见一、基本案例2010年至作案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在担任金鸡公司、金宽公司总经理期间,聘用了马、石等人。 ,金宽公司代...

私人快手买卖黄金:国际黄金期货交易犯罪嫌疑人的分歧与意见意见意见

一、基本案例

2010年至作案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在担任金鸡公司、金宽公司总经理期间,聘用了马、石等人。 ,金宽公司代理投资香港顺隆黄金公司,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和随机电话招揽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以“伦敦金”名义开展业务。事实上,其已与客户约定采用保证金制度与当日无债结算制度相结合的交易方式,客户向金宽公司和金吉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后,该账户和向客户提供境外交易平台密码,客户将实际保证金金额放大100。在上述交易平台进行黄金投资,涉案存款金额达8100万元以上,总佣金收入超过3800万元。

二、不同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涉及的交易业务应界定为国际黄金现货交易,因为犯罪嫌疑人介绍客户从事伦敦黄金交易,在国际上被称为黄金现货保证金交易,而本案未能就期货取证贸易。因此,本案是国际黄金期货交易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刑法第225条(3))关于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构成犯罪的要求。非法操作。违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意见认为,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国际黄金期货交易的管理目前处于国家相关机构的监管之外,在招揽客户和业务开展中经常存在虚报、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欺诈因素。如本案犯罪嫌疑人以经营“伦敦黄金”为名招揽生意,实际从事国际黄金期货交易。根据香港顺龙集团官网的说法,其在中国大陆没有任何分支机构,与顺龙金业上海办事处没有任何关系。显然,嫌疑人对外宣称的授权是虚假的,其提供的交易平台也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意见认为,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通过集中交易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采用当日无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金额20%的交易机制符合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条例》,新《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于本案发生在《条例》修订之前,《条例》全文引用”是2007年版本)变相期货交易的构成要件。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期货业务的中介引进应当取得特许经营权。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抖音粉丝号交易网站,行为人的行为介绍境内客户代表境外公司投资黄金期货,收取佣金,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评论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原因如下:

(一)黄金期货交易与伦敦金交易的区别

首先,有不同的交易方式。黄金期货交易一般需要在期货交易所进行集中撮合交易,交易所必须是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般客户必须使用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目前,黄金期货在全球范围内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日本,其黄金期货在商品期货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伦敦金又称国际现货金,因其最早起源于伦敦而得名。伦敦金通常被称为欧式黄金交易,以伦敦黄金交易所和苏黎世黄金市场为代表。投资者的交易记录只反映在个人提前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中,无需提取实物黄金,省去了黄金运输、储存、检验、鉴定等步骤,及其购买价格销售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小于实际买入和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国际黄金市场交易量最大、交易规模最大的伦敦黄金交易市场,没有集中交易所进行撮合交易。由大量下一级和下一级黄金商组成的黄金做市商网络,提供现货黄金交割模式,以苏黎世三大国际著名银行:UBS、 和UBS为客户代购和销售并负责结算和清算。伦敦前五名金商和苏黎世三大银行在国际上享有盛誉,交易者的信心在这里建立。

其次,交货时间不同。黄金期货是有交割期限的标准合约,而伦敦黄金交割业务则没有交割期限。

再次,价格形成机制不同。黄金期货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是交易所内所有交易者形成的价格,伦敦金交易的价格是黄金做市商的报价。交易。

最后,交易对象的特殊性不同。 “交易对象是否具体”是期货和现货模式最大的区别。投资者在期货交易所参与期货交易时,其交易对象不具体,任何在交易所进行反向交易指令的投资,所有交易者都可能是其交易对象,交易所是这些人之间撮合交易的中介保障环节非特定交易者。在这方面,期货和股票市场完全相似,都是针对非特定交易对象的交易模型。在做市商交易模型中,交易对象是固定的,投资者的交易对象就是做市商。只要做市商报出买卖价格,投资者就接受该价格并做出交易决定。可以成交。交易达成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属于正常商业合同约束下的交易。最常见的做市商交易方式是银行的外汇价格交易。任何外汇交易客户的交易对象都是银行,交易对象是特定的。

(二)我所在国家/地区的伦敦金和黄金期货交易要求

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看,我国交易伦敦金和黄金期货需要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从现货黄金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区分伦敦金和国内黄金现货交易,以及黄金期货交易。国际黄金期货交易和国内黄金期货交易。境内黄金现货交易和黄金期货交易需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等正规交易场所进行。法律对开户条件有基本规定。法律不允许任何所谓的场外交易。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经营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殷发[2011]301号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经能够满足国内投资者对黄金现货或期货的投资需求。因此私人快手买卖黄金:国际黄金期货交易犯罪嫌疑人的分歧与意见意见意见,中国的黄金交易必须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内进行。伦敦金和国际黄金现货均属于境外黄金交易,目前中国大陆法律或行政不允许。上海黄金交易所等交易机构没有海外联系私人快手买卖黄金:国际黄金期货交易犯罪嫌疑人的分歧与意见意见意见,是独立的黄金交易平台。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次以上五次以下的罚款。处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降级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违反批准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非法经营境外期货、外汇期货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本案属于变相黄金期货交易的原因及质量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经营“伦敦黄金”为名,实际提供境外黄金期货交易,属于变相黄金期货交易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因如下:

首先,本案属于变相黄金期货交易。 《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下列交易机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市场交易机制特点,是变相的期货交易。:...(二)实行当日无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收取保证金比例低于合约的20% (或合同)标的金额。”本案符合本款规定:

一是实行无债同日结算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具有变相期货交易的本质要求。保证金制度本身并非期货交易所独有,存在于其他现货交易合约中。但是,在现货销售合同中,保证金必须高于或低于多少没有限制。在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中,不仅规定了所需的保证金限额最好的快手抖音号交易网站,还规定了维持保证金的要求和当日无债权制度。所谓当日无负债制也称为“盯市”制,即当日交易结束后,每个投资者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必须解决。当保证金制度与当日无负债制度相结合时,投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对参与客户极为重要。因为当日结算后,如果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水平,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将面临被迫平仓甚至平仓的巨大风险。本案《顺隆金业担保协议》约定客户应先将押金存入上海办事处账户私人快手买卖黄金,故本案实行押金制度。很多黄金投机者在这种情况下也表示:会有平仓。

第二,保证金收费率低于合约金额的20%。金鸡公司和金宽公司的客户每手最多可以交易100盎司黄金(每盎司黄金价格约为1500美元),只需1500美元。 《商业担保协议》规定客户在上海办事处的账户为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低于合同金额的20%。

第三,应将犯罪行为视为规范的合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徐等人。为客户提供真金业务,客户通过电子交易完成操作,操作平台后端服务器均在境外,侦查机构无法获取相关后端信息。因此,本案至今未能取得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标准化合同。所谓标准化合同,是指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均已确立并标准化,唯一的变数就是价格。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徐等人提供的交易平台上。对客户来说,黄金交易为每手100盎司/1500美元,只能按手交易。这个交易过程充分说明了其交易的本质是一个标准化的合约。

其次,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它具有达到刑法评价的严重社会危害。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杠杆率一般为1:10。高于这个范围的都是高风险的黄金投机行为,不被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本案嫌疑人以1:100的杠杆操作,吸引客户进行高风险投机活动。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为2.5。本案涉及的交易手续费加上固定点差为100美元(每笔交易100美元),明显远远超出合理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符合刑事指控数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发布《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九条(3)规定:“1.非法经营30万元以上的证券、期货、保险业务……4.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非法经营 违法所得数额或数额远远超过刑事定罪的法定要求。

第二,符合刑法第225条(3))的规定。未经批准,为境外公司提供黄金期货经纪业务的私人快手买卖黄金,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经营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业务类型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批准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的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和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局制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经营的金鸡公司、金宽公司未取得期货,符合刑法第225条(3))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期货交易违法。 ,构成非法买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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