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快手号罪:【法律法规】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刑法》

发布时间:2022-09-23 00:03:22

来源网友:库卡

文章摘要:买卖快手号罪:【法律法规】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刑法》一、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买卖快手号罪:【法律法规】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刑法》

一、刑法

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并处或仅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三种行为:非法获取、出售给他人、无偿赠送他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10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是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所称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的记录。特定自然人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及通讯联系方式、地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等。

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

第二条【国家有关规定至第一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的,认定为第253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刑法》第 1 条。

第三条【提供行为】向特定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视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法律。

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将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但其处理不能识别特定个人,无法恢复。除了。

第四条【非法获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接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立案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踪,用于犯罪】出售或提供行踪和踪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

(二)【提供犯罪】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并将其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三)【四类关键信息五项】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信息、通讯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等五十余项;

(四)【500条安全隐患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如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5000条一般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第3、4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余条;

(六)【比例合计】数量不符合第3~5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相关数量标准;

(七)【5000非法所得】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

(八)【因履行职责而获得,标准减半】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数量或金额达到一半以上的第3至7项规定的标准;

(九)【两年内有类似前科,刑事或行政处罚】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在两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提高刑罚标准】前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十倍标准】数量或金额为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六条【经营、获取一般信息】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购买或者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或者接受公民个人信息牟利5万元以上;

(二)两年内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非法购买或者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购买或者接收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自然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本解释规定的,对单位定罪处罚。罚款。

第八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网站或者通讯组,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 1 条。规定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造成泄露用户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犯罪情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买卖快手号罪,行为人为初犯,赃物全部归还,且有真伪的悔过罪的,可以认定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或者免责。刑事处罚;确需刑事处罚的,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条数统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不得重复统计。

将同一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累计计算公民个人信息条数。

【真实性推定】公民个人信息分批数量直接根据查获数量确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认罪悔改的态度,处以罚款。依法予以处罚。罚款金额一般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第一书记

发行于 2017 年 5 月 8 日

三、只有手机号码,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一)出售手机号码不带主人姓名,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浙江检警深挖一条出售2亿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

2013年开始,陈某佳通过在网上出售个人信息“赚钱”。胡某某曾从陈某家手中购买了30万多个台州金融集团的手机号,均未注明所有者姓名。案发后,陈某嘉、胡某某等相关人员陆续被绳之以法,胡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首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手机号码不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法院裁定,胡某某从陈某家处​​购买的没有所有者姓名的手机号码无法识别具体身份,该部分指控未予证实。为此,胡某某案的判决结果给陈某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办理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受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陈某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认真处理整个案件,指导后续类似案件,2018年1月,这些问题已提交省检察院。

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二庭承办人、后检察官王亮介绍,他和助理检察官赵健认为,出售不带本人姓名的手机号码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两中司法解释以定义和列举的形式,明确将手机号码等通讯联系方式作为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已全面推行手机实名制,手机数字是排他性和私密性的。有贷款意向的金融集团被用于精准营销,无疑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王亮说。

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的意见:陈某佳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仍有大量犯罪事实有待查明。

(二)杨灿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判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陈利民、张勇、刘永祥、刘梦秋、王亚迪

基本事实:自2016年底以来快手号交易,被告人杨灿以营利为目的,在武汉市硚口区华盛汉口城市广场22号楼2单元803室交换了关于上网并通过QQ接收数据。他从张某、“君”、“保定捷牛”等处非法获取公民股东信息等1亿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微信转账支付和QQ数据传输。个人信息被卖给张某、“君”、“包丁姐”等人,共获利1.5万元。

上诉人杨灿的上诉理由:11位数字甚至一个电话号码都不能单独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他只用了一个U盘。一审判决认定,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明显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量刑严重。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53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1条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方式等。联系方式、地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电话号码确实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三)石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判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尹传伟聂洪宪夏雷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9月,被告人施某向陈某1(单独办理)购买了400**条各地公民的移动通讯联系方式,涉及车险的人员类型、人寿保险、教育、金融等,每件以0.01-0.02元的价格出售获利,非法获利40070元。其中,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累计向他人出售信息26××0,利润3120元。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服,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2015年11月1日前,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为特殊主体,施的行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2、本案涉及的“个人信息”只有电话号码,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与特定自然人的活动相关联,不具备司法解释中的“公民个人信息”。3、陈某1和朱某2飞的证词相互印证,证明涉案电话号码部分不真实,打不通。4、所称信息售出金额及非法所得金额未在2015年11月1日前扣除,不实。5、如实供述,认罪悔过,如果有供述,而且是初犯,建议申请缓刑。

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涉案电话号码不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经审理查明,公民个人信息原本是《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作为“任何可以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东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识别信息和活动信息,可以看出,随着信息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逐步发展,立法赋予了“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概念更丰富的内涵和外延。该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和通讯方式、地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等。” 根据这个,无论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还是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都应当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具备的功能,不应要求是相应个人信息所具备的功能独自的。涉案电话号码虽然不能单独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但可以直接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结合其他信息可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应当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具备的功能,不应要求为相应的个人信息单独具备的功能。涉案电话号码虽然不能单独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但可以直接与特定自然人关联买卖快手号罪:【法律法规】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刑法》抖音粉丝号转让,结合其他信息可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应当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具备的功能,不应要求为相应的个人信息单独具备的功能。涉案电话号码虽然不能单独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但可以直接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结合其他信息可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可以直接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结合其他信息可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因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可以直接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结合其他信息可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因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买卖快手号罪,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只有买卖手机号买卖快手号罪:【法律法规】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刑法》,还可以根据场景、获取来源等获取附加信息,并能起到识别品类身份的特定作用。也应视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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